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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对噪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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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和地方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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