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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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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批准。其他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商有关地方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体的总量控制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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