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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食堂就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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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为:
1、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2、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
3、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省内凭公函等,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工作日或者周末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安排工作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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