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进拘留所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