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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对方不到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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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时对方不到场怎么办

开庭被告不到场可能会缺席判决,也有可能会延期审理案件。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二、原告在开庭日不到庭怎么办?

1、原告在开庭日不到庭可能会被缺席判决,也有可能会被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起诉请求被受理后、宣判之前,可以提出撤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已经被受理的纠纷案件,在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在开庭之日到庭,对于原告、或者是被告都不到庭,或者是只有一方当庭的情形,则需要依法作出撤诉判决、缺席判决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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