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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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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导致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二、土地抵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有: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能和效力。

三、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

1.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汽车仍由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就是说质押需要押车。

2.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了抵押担保范围以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3.含义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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