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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视为缴费年限是指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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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实行医疗保险统筹之年为界限,进行界定的。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参保者提供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和招工登记表,有的地方还需要提供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工资条作为认定参保者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数量是有的:

男性参保者最多只能认定15年,超过15年以上的工作年限,即使是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也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女性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最多只能认定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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