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外部转让的条件: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二、股权转让的性规定:
1、封闭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
一、股权转让的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外部转让的条件
: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二、股权转让的性规定:
1、封闭性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的或禁止性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
《公司法》第13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时间的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取得自己股份的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
2、外部转让则受到,这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或禁止性规定主要有:
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
中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场所的
《公司法》第13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5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时间的
中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取得自己股份的
《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该内容由 张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